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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 一般规定
4.1.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、平面布局等因素,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。
4.1.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【图示】
。
第4.1.2条〖注释〗
本条文强调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
和机械排烟方式,主要是考虑到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的干扰,
影响排烟效果。尤其是在机械排烟动作后,自然排烟口还可能会
变成进风口,使其失去排烟作用。防烟分区2中自然排烟方式和机
械排烟方式并存,因而是错误的。
4.1.3 建筑的中庭、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
【图示1】
。
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
【图示2】
。
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,回廊可不设
【图示3】
,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;
2)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,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
【图示4】
。
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、防火玻璃隔墙、防火卷帘时,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。
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.6.5条的规定。
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.6节规定,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。
〖注释〗
1. 对于无回廊的中庭,与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空间应优先采用
机械排烟方式,强化排烟措施。
2.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,
应设置排烟设施。
3.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,应
设置排烟设施。
〖注释〗
对于商业建筑中有回廊的中庭,即使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,回廊也应设置排烟设施。
4.1.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,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,尚应按本标准第4.4.14条?第4.4.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:
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的丙类厂房(仓库)
【图示1】
;
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建筑、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
【图示2】
;
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、娱乐、放映、游艺场所
【图示3】
;
4 商店建筑、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
【图示4】
;
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
【图示5】
。
注:当符合本标准第4.4.17条规定的场所时,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(窗)替代作固定窗。
注: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
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地上单层丙类厂房(仓库)建筑应在
其屋顶设置固定窗。